重庆金衡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重庆金衡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贵州紫江新城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黔0121民初2888号
原告重庆**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大兴镇交通路211号,组织机构代码91500227056491208E。
法定代表人谢恩猛,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戴斌,贵州佰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权限代理。
被告贵州紫江新城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城关镇农业局办公大楼9楼,组织机构代码91520121MA6E00FQ96。
法定代表人汪卫忠,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重庆**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紫江新城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特别授权代理人戴斌、被告法定代表人汪卫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428424.38元;2、被告支付原告截止自2020年7月20日违约金196503.98元,之后违约金按每日285.62元标准计算至全部工程款付清之日;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欠付工程款428424.38元工程款是事实,但原告主张违约金过高,请原告放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7月26日,原、被告签订《安装合同》,双方约定了工程内容、承包方式、工程价款、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2018年8月1日,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83610.45元,余款428424.38元至今未付;2018年8月22日,案涉工程竣工验收。
综上所述,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本案被告在原告履行合同义务后,理应按合同约定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其逾期未履行,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对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工程款28424.38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对原告请求按每天285.62元标准计算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作适当调减,以支付实际未付工程款的30%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贵州紫江新城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后三十日之内给付原告重庆**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428424.38元;
二、被告贵州紫江新城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后三十日之内给付原告重庆**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违约金人民币128572.30元;
三、驳回原告重庆**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25元(已减半),由原告重庆**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承担200元,由被告贵州紫江新城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承担48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迖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和高于生活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王祝久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游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