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121执1786号
申请人:重庆**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壁山区大兴镇交通路2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056491208E。
法人代表人:谢恩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戴斌,贵州佰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紫江新城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开阳县城关镇农业局办公大楼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1MA6E00FQ96。
法定代表人:汪卫忠,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重庆**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紫江新城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开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0121民初28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贵州紫江新城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重庆**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开阳县贵州紫江新城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给付案款561821.68元。立案后,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控、调查核实,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贵州紫江新城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限制消费令。本案在执行中经过网络查控、调查核实,查明被执行人贵州紫江新城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相关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短期内难以执行,该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和申请执行人重庆**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进行约谈,申请执行人重庆**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书面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黔0121执178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具备履行条件时,持裁定书、判决书再予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康
审判员 郑志军
审判员 谢贵祥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陈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