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91民初415号
原告:北京中安国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纪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一杰,吉林赢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丰源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许九虹。
原告北京中安国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丰源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中安国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中安国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胡忠宇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晓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