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5民初16698号
原告:北京中安国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李纪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素红,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11月25日出生。
原告北京中安国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北京中安国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中安国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充分,本院对此不持异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中安国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北京中安国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任喜堂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张雪薇
书 记 员 都沛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