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24民初748-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阜平县汇丰农资服务中心。住所地:阜平县阜平镇桥东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245632012791。
法定代表人:辛耀平,该服务中心经理。
被申请人:阜平县同盛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平县城南庄镇宋家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24MA07K6LQ5U。
法定代表人:杜风利,该公司经理。
原告阜平县汇丰农资服务中心与被告阜平县同盛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作出(2020)冀0624民初74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阜平县同盛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在保定银行账户(账号60×××70)存款40万元,账户(账号60×××27),冻结期限一年。阜平县汇丰农资服务中心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阜平县汇丰农资服务中心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阜平县同盛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保定银行账户(账号60×××70)存款40万元,账户(账号60×××27)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永明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立文
书 记 员 段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