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02民初2069号
原告:河北德力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508号东胜广场C座606。
法定代表人:王宝义,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杰诺,河北冀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张苏丹,河北冀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阜平县同盛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城南庄镇宋家沟村。
法定代表人:杜风利。
原告河北德力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阜平县同盛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北德力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德力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25元,减半收取计13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利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郑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