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平县同盛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与阜平县同盛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某某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24民初295号

原告:***,男,195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建德,河北同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阜平县同盛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城南庄镇宋家沟村。

法定代表人:**利,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24MA07K6LQ5D。

被告:**海,男,196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原告***与被告阜平县同盛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兴国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段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