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24民初295号
原告:***,男,195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建德,河北同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阜平县同盛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城南庄镇宋家沟村。
法定代表人:**利,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24MA07K6LQ5D。
被告:**海,男,196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原告***与被告阜平县同盛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兴国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段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