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424民初292号
原告:河南立通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柘城县株洲路与苏州路交汇处(行政服务中心609-6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45870978320。
法定代表人:赵松岭,职务经理。
被告:巨立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住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正仪工商区312国道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735736449R。
法定代表人:张和滨,职务董事长。
原告河南立通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巨立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立通电梯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立通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南立通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高臣
二〇一九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张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