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立通电梯有限公司

河南立通电梯有限公司与柘城县润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424民初443号
原告:河南立通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柘城县未来大道与丹阳大道交汇处,确认送达地址与住所地一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45870978320。
法定代表人:赵松岭,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柘城县润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柘城县未来大道3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4MA40T4GA79。
法定代表人:张腾龙,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南立通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柘城县润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原告河南立通电梯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立通电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立通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南立通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凤祥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豆亚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