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立通电梯有限公司

河南立通电梯有限公司与柘城县房产服务中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豫1424民初1443号 原告:河南立通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柘城县未来大道与丹阳大道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4587097832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柘城县房产服务中心,住所地河南省柘城县未来大道中段县委县政府院内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1424418548364U。 法定代表人:***,系该房产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柘城县,系该房产中心副主任。 原告河南立通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通公司)与被告柘城县房产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房产中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立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房产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立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675900元及相应违约金;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3.原告律师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明确诉请为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维护费、垫付的检验费、更换的零件费用共计6759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其他诉讼请求放弃)。事实和理由:被告分别于2021年11月18日(丹阳**小区)、2021年12月1日(**小区一期)、2021年12月6日(**小区)、2022年3月2日(**小区二期)、2022年4月25日(丹阳惠丰惠达小区)、(惠发小区),与原告签订共计195台的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并委托原告垫付代缴第三方电梯定期检验费,被告委托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为被告在以上小区提供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服务。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及国家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对电梯进行了日常维护保养,保障了被告以上小区电梯安全运行,被告在签订合同后至今未支付原告合同约定的电梯维保费及垫付的电梯第三方检验费,构成违约。原告为此付出了大量人力财力,故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房产中心答辩,原告诉请的维保费用,因财政没有及时拨付,没能及时给付原告。不是我单位不给,是因为确实没钱。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21年11月18日签订商丘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约定使用单位柘城县房产服务中心(**项目),维保单位河南立通电梯有限公司,合同期限自2021年11月22日起至2022年11月21日止,维护小机房客梯型号XO-REZO630kg1.0m/s,7层/7站/7门,单价3000元,数量32台,小计96000元;维护小机房客梯型号XO-REZO630kg1.0m/s,11层/11站/11门,单价3300元,数量2台,小计6600元。维护保养费总计102600元。原、被告于2021年12月1日签订商丘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约定使用单位柘城县房产服务中心(**佳苑),维保单位河南立通电梯有限公司,合同期限自2021年12月5日起至2022年12月4日止,维护小机房客梯型号TKJ800/1.0,7层/7站/7门,单价3000元,数量6台,小计18000元;维护小机房客梯型号TKJ800/1.0,11层/11站/11门,单价3300元,数量20台,小计66000元。维护保养费总计84000元。原、被告于2021年12月6日签订商丘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约定使用单位柘城县房产服务中心(**小区),维保单位河南立通电梯有限公司,合同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维护保养费(3000元×32台)总计96000元(人民币)。原、被告于2022年3月2日签订商丘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约定使用单位柘城县房产服务中心(**佳苑二期),维保单位河南立通电梯有限公司,合同期限自2022年3月3日起至2023年3月2日止,维护小机房客梯型号DP35、800-1.0,7层/7站/7门,单价3000元,数量6台,小计18000元;维护小机房客梯型号DP35、800-1.0,11层/11站/11门,单价3300元,数量10台,小计33000元。维护保养费总计51000元。 原、被告于2022年4月25日签订商丘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约定使用单位柘城县房产服务中心(丹阳小区惠丰惠达项目),维保单位河南立通电梯有限公司,合同期限自2022年4月27日起至2023年4月26日止,维护小机房客梯型号FJK8000-1(630/1.0),7层/7站/7门,单价3000元,数量6台,小计18000元;维护小机房客梯型号FJK8000-1(800/1.0),11层/11站/11门,单价3300元,数量20台,小计66000元。小机房客梯型号TKJ630/1.0,7层/7站/7门,单价3000元,数量2台,小计6000元;维护小机房客梯型号TKJ630/1.0,11层/11站/11门,单价3300元,数量22台,小计72600元。维护保养费总计162600元。原、被告于2022年4月25日签订商丘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约定使用单位柘城县房产服务中心(惠发小区项目),维保单位河南立通电梯有限公司,合同期限自2022年5月1日起至2023年4月30日止,维护小机房客梯型号BETK1000/1.0,11层/11站/11门,单价3300元,数量3台,小计9900元;维护小机房客梯型号BETK1000/1.0,7层/7站/7门,单价3000元,数量4台,小计12000元。小机房客梯型号VITA-P800/1.0,7层/7站/7门,单价3000元,数量14台,小计42000元;维护小机房客梯型号SDK800/1.0,7层/7站/7门,单价3000元,数量7台,小计21000元。维护小机房客梯型号LTK800/1.0VF,7层/7站/7门,单价3000元,数量5台,小计15000元。维护小机房客梯型号TKJ800/1.0-JXW,7层/7站/7门,单价3000元,数量4台,小计12000元。维护保养费总计111900元。以上六份合同被告房产中心均是按年支付维护保养费,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一次性***保费。支付方式汇到原告立通公司指定账号。日常维护保养方式为清包(只提供劳务,不提供任何电梯零部件)。约定了原告指定的账户、抢修服务热线电话,并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合同的解除、争议解决方式进行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对电梯进行了日常维护保养。被告委托原告代为办理申请电梯检验缴费,原告为被告垫付电梯检测费58200元。因变频器老化,原告为**小区1号楼2单元电梯更换升华4007B变频器一体机7.5KW一台,单价9600元。被告在签订合同后至今未向原告支付合同约定的电梯维保费608100元及垫付的电梯第三方检验费58200元,更换配件费用9600元,共计675900元。 上述事实,有合同、检验项目部分清单、财政票据、收据、报价单、当事人**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六份商丘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合同,依法应予保护。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对电梯的日常保养义务,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费608100元。被告委托原告代为办理申请电梯检验缴费,原告为被告垫付电梯检测费58200元,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电梯检测费58200元。合同约定日常维护保养方式为清包,只提供劳务,不提供任何电梯零部件。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更换的配件(变频器)费9600元。故对原告诉请的电梯维护费、垫付的检验费、更换的配件费用共计675900元(608100+58200+960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放弃诉请的违约金、律师费、保全费,是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柘城县房产服务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南立通电梯有限公司支付6759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8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柘城县房产服务中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