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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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110执3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方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仁和街道东风村7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MA27YTKRXE。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抚州雷洲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文昌大道以西、高新五路以***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3MA37NN0U2B。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南方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抚州雷洲星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1民终46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南方泵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确认为:被执行人抚州雷洲星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南方泵业股份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007176.85元、违约金234933.3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1805元,申请执行费24988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3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抚州雷洲星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抚州雷洲星科技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抚州雷洲星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公积金账户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被执行人抚州雷洲星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仅有小额银行存款,无执行价值,无房产登记,无有价证券,无公积金缴存,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D、×××D、×××车辆,同时因被执行人抚州雷洲星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抚州市高新区纵六路以东、纬四路以南、纬五路以北的不动产均已被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查封,本院已就上述不动产向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转交参与分配申请,现暂未分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抚州雷洲星科技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抚州雷洲星科技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抚州雷洲星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抚州雷洲星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南方泵业股份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抚州雷洲星科技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110执33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