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大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425执23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仁和大道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3853115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湖南大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环保科技园振华路519号聚合工业园14幢90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21184979347M。 法定代表人:**能,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大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依法向湖南大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因申请执行人金华市洁能塑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大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也在本院执行,案号为(2022)闽0425执2168号。为节约执行资源,及时执结案件,本院决定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72597.68元、执行费989元、诉讼费791.90元,合计74378.58元,未执行到位)并入(2022)闽0425执2168号案件中一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闽0425执238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