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铁电气化局集团西安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南方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03民初7629号 原告:南方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仁和街道东风村7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MA27YTKRXE。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号4331231990********,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西安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金台大道7号院9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76953087L。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南方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中铁电气化局集团西安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方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方泵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0元(已减半),由原告南方泵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晶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