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110执49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方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仁和街道东风村7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MA27YTKRXE。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重庆市澳凯龙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西园二路98号标准厂房一期01栋#2-102、2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331651078B。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重庆澳凯龙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京东方大道3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530574152。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南方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澳凯龙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重庆澳凯龙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110民初53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南方泵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0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确认为:被执行人重庆市澳凯龙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重庆澳凯龙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南方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14085元及自2021年7月1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8元,申请执行费121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10月27日向被执行人重庆市澳凯龙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重庆澳凯龙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重庆市澳凯龙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重庆澳凯龙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重庆市澳凯龙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重庆澳凯龙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公积金账户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被执行人重庆市澳凯龙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已被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法院(2022)渝05破申45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破产清算,被执行人重庆澳凯龙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仅有小额银行存款,无执行价值,无房产、车辆登记,无有价证券,无公积金缴存。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重庆澳凯龙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重庆澳凯龙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重庆澳凯龙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重庆澳凯龙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南方泵业股份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重庆市澳凯龙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已被受理破产清算、被执行人重庆澳凯龙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110执498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