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11执339号
申请执行人:***,男,中国(大陆)籍1969年6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区。
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安徽盛康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90150905L,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屯溪路**院内**楼****。
被执行人:***,女1975年09月0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盛康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执行。经审查,(2020)皖0111民初13120号民事调解书未到履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徐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