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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盛康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11执339号 申请执行人:***,男,中国(大陆)籍1969年6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区。 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安徽盛康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90150905L,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屯溪路**院内**楼****。 被执行人:***,女1975年09月0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盛康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执行。经审查,(2020)皖0111民初13120号民事调解书未到履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徐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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