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03财保469号
申请人:***,男,197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申请人:安徽盛康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屯溪路435号院内17号楼2楼、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90150905L。
法人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盛康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275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其名下房产为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盛康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275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名下位于合肥市庐阳区(产权证号:房地权证合庐字第××号)。
案件申请费3658元,由***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