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23民初2086号
原告:**,男,汉族,1981年9月15日生,住肥西县。
被告:***,男,汉族,1976年4月13日生,住肥西县。
被告:***,女,汉族,1975年9月8日生,住合肥市蜀山区。
被告:安徽盛康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政务区蔚蓝商务港城市广场E幢2302、2303、2304、2305、2306、2307、2308、2309、2310、2322。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审理的**与***、***、安徽盛康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840元,减半收取942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芸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