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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23民初2086号 原告:**,男,汉族,1981年9月15日生,住肥西县。 被告:***,男,汉族,1976年4月13日生,住肥西县。 被告:***,女,汉族,1975年9月8日生,住合肥市蜀山区。 被告:安徽盛康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政务区蔚蓝商务港城市广场E幢2302、2303、2304、2305、2306、2307、2308、2309、2310、2322。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审理的**与***、***、安徽盛康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840元,减半收取942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芸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