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104民初7125号
原告:安徽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长江西路683号**城市广场金座C座写字楼18层1812、1813、1814、18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9895810N(2-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盛康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政务区蔚蓝商务港城市广场E幢2302、2303、2304、2305、2306、2307、2308、2309、2310、23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90150905L;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安徽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盛康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安徽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安徽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新月
二〇一八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