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桑法民二初字第105号
原告唐耿才,男,1957年8月17日出生,土家族,大专文化,退休干部。
被告石门县清化电力安装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化公司),住所地石门县楚江镇观山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经学,湖南源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桑植县永生电杆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桑植县澧源镇朱家坪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南源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耿才与被告石门县清化电力安装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桑植县永生电杆厂有限公司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唐耿才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费》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500元,减半收取4250元,由原告唐耿才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