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立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青海省海东工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四川省立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青0203民初1416号
原告青海省海东工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立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青海省海东工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省海东工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省海东工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801元,由原告青海省海东工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沈伟军
书记员  魏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