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立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青海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省立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青2801民初152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海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立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海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85.77元,由原告青海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胡玉玲
法官助理 马文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