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南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石家庄市南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献执字第00441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9年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系献县天河建材租赁站业主。
被执行人石家庄市南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西路与苑东交叉口南行300米路西。组织机构代码74018564-5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列当事人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献民初字第243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67822元,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献民初字第24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