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南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鑫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石家庄市南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1民终73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鑫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时光街2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市南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中华南大街16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河北鑫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界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4民初5379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裁定以”本院及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就延误工期、超领石材、质量不合格进行了处理并在工程款扣除了未完成部分的价款。本案,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实质是对前诉案件结果的否定,构成重复起诉”为由裁定驳回鑫界公司的起诉。
鑫界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诉求进行实体性审判。上诉理由:1、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第一次提出,也是第一次审理;2、该案与前案不属于同一诉讼标的,应当对本案做出实体性判决。
本院认为,在石家庄市南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鑫界公司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中,鑫界公司的抗辩理由包含了延误工期、超领石材、质量不合格等内容,且原审法院(2014)西民商初字第01175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6)冀01民终5410号民事判决对上述内容均已经进行过认定并作出裁决。鑫界公司本案一审的诉求与上述案件抗辩理由重复,并非第一次提出且已经过裁决,构成重复起诉。上诉人鑫界公司关于应当对本案做出实体性判决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林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