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南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鑫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石家庄市南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民申545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北鑫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石家庄市南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西秀,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河北鑫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界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石家庄市南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华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1民终54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鑫界公司申请再审称,我公司提交维修清单、物业公司出具的函、业主证明、检测报告以及与维修单位所签协议、付款证明等新证据证实南华公司施工工程质量不合格,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将后期维修的费用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请求按照新证据依法改判。
南华公司辩称:鑫界公司提交的检测报告是2017年做的,不能反映原来的现场情况,且系单方制作,没有任何法律效力。鑫界公司和维修单位所签的协议和付款证明与本案没有直接的关联性,不能证明涉案装修项目存在质量问题,该维修费用让我公司承担没有依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鑫界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威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