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甘0121民初2785号
原告(反诉被告):甘肃亿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南滨河中路405号兰木大厦八楼815室。
法定代表人:周亚龙,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鹏,甘肃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转英,甘肃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甘肃大洋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石洞镇新兴路200号。
法定代表人:师嬿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生儒,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甘肃亿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能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甘肃大洋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洋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后,大洋公司提出反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合并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亿能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原、被告签订的《资产转让协议书》无效;2、要求被告向原告返还转让款550000元;3、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损失16478.12元(以55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1月26日暂计算至2020年9月26日),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时止;4、诉讼费、保全费、诉讼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1月18日,原、被告签订《资产转让协议书》,约定被告将土地使用权、厂房及相关配套设施等资产转让给原告,总价款7648580元。原告于2019年11月25日、2020年4月30日分两次将550000元支付给被告作为履约定金。涉案土地为农用地,拟规划为国有工业用地,被告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永登县国土资源局已责令被告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地上建造的厂房等设施亦被认定为违章建筑,原、被告签订的《资产转让协议书》无效,故提起诉讼。
大洋公司辩称,《资产转让协议书》合法有效,原告单方违约,根据定金罚则无权要求被告返还履约定金50万元,亦无权要求返还50000元转让款,损失亦无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原、被告于2019年11月18日签订《资产转让协议书》,约定大洋公司将位于永登县××镇工业园区内的土地及地上设施等全部资产以7648580元转让给亿能公司。协议签订时大洋公司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但已办理了包括签订《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协议》、向树屏镇哈家嘴村三社村民发放征地款、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批建设项目规划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土地勘测定界等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前期工作,并向政府交纳了1500000元土地增减挂保证金及148580元报批保证金。签约时亿能公司明知土地情况,且土地使用权仅是转让资产中的一项,协议签订后,亿能公司向大洋公司支付了50万元履约定金和50000元转让款,并在永登县树屏镇成立了甘肃亿能昆仑能源有限公司全面负责资产接收和项目报批及土地变更手续。大洋公司于2019年11月腾空厂房通知亿能公司接管,亿能公司置之不理,亿能昆仑能源公司向政府交纳了前期费用3366580元,拖欠879020元,致使审批手续停滞不前。
大洋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资产转让协议书》;2、请求判令亿能公司立即向大洋公司支付违约金764858元;3、本诉及反诉案件受理费均由亿能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0月初亿能公司被招商引资到树屏产业园,经产业园领导介绍找到大洋公司,双方经过磋商后,于2019年11月18日签订《资产转让协议书》,约定甲方(大洋公司)将位于永登县××镇工业园区内1.9825公顷土地及地上彩钢生产车间1920平方米、钢结构二层办公楼950平方米及职工宿舍彩钢房、变压器、化粪池等全部资产(详见协议书所附转让清单)转让给乙方(亿能公司),甲方于2019年12月15日之前腾空厂房,乙方派员进场接管,全部资产转让价款7648580元,乙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5日内支付甲方履约定金50万元,甲方腾空厂房后3日内乙方支付甲方250万元,剩余款项甲方完成全部配合过户义务后,乙方于2020年6月30日前付清,本协议签订时甲方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但甲方已办理了用地前期手续并向政府部门交纳了150万元土地增减挂保证金及148580元报批保证金,如乙方办理产权过程中无故拖延及拒绝办理过户交接手续或者逾期支付转让款超过三个月的,应视为乙方根本违约,甲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协议,已收取的转让款不予退还,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转让总价款10%的违约金作为补偿。协议签订后,亿能公司向大洋公司支付了50万元履约定金,在永登县树屏镇成立了甘肃亿能昆仑能源有限公司,由该公司全面负责资产接收和项目报批及土地变更手续。大洋公司于2019年11月腾空厂房通知亿能公司接管,亿能公司以资金缺乏为由置之不理。大洋公司协助亿能公司办理了土地过户的前期手续,亿能昆仑能源公司向政府交纳了前期费用3366580元,拖欠879020元,致使审批手续停滞不前。亿能公司严重违约,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故大洋公司提起诉讼。
亿能公司针对反诉辩称,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的《资产转让协议书》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无效。涉案土地属于农用地,不得作为工业用地和建设用地使用,被答辩人将农用地及地上设施转让给答辩人,违反了法律对土地性质、土地规划的强制性规定。2015年5月8日,2015年5月20日,永登县国土资源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答辩人的法定代表人违法占地,责令退还土地,并将车间、办公及宿舍用房移交给永登县财政局。被答辩人转让土地的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转让的地上设施亦属无权处分,甘肃亿能昆仑能源有限公司通过招拍挂程序向永登县树屏镇人民政府申请取得涉案土地使用权与被答辩人无关,协议书无效,不存在解除情形,被答辩人主张违约金无依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1月18日,大洋公司与亿能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协议书》,约定大洋公司将位于兰州市永登县××镇工业园××村火烧沟,东至新隆建材厂围墙、西至阳光碳素厂围墙、南至山根、北至甘肃倚源工贸有限公司围墙的土地(坐落及四至以附件2《勘测定界图》为准)共1.9825公顷,合29.7375亩,实际占地35亩,转让给亿能公司,土地为农用地,拟规划为国有工业用地,大洋公司已向政府部门缴纳了0.5245公顷合计7.8675亩土地的报批规费保证金148580元,以及1.458公顷合计21.87亩土地的增减挂保证金1500000元,大洋公司已实际开发利用该土地达到25%以上并具备“三通一平”的土地一级开发利用条件,地上建筑物有生产车间一幢、办公楼一栋、职工宿舍8间彩钢平房,和地上构筑物容量为100立方的调节池一台、12吨污水处理设备一台、20立方的饮水池一台、100立方的玻璃化粪池一台、厂区电器配套变压器等设施一台,以及场区外绿化植树造林3.5亩,自建排洪水渠310米,自来水管线1500米一并转让,大洋公司于2019年12月15日前腾空厂房、撤离人员,相关附属设施逐项清点交付给亿能公司,亿能公司派驻人员进场接管,双方签署交接完成确认文件即视为交接完成,本协议签订时大洋公司尚未取得国有工业用地使用权证,其中21.87亩土地大洋公司能够协调政府部门将土地增减挂等相关手续变更至亿能公司名下,大洋公司应自本协议签订后积极配合亿能公司将土地增减挂等相关手续变更至亿能公司名下,亿能公司获得相关手续后视为大洋公司完成了该21.87亩土地的转移过户,该21.87亩土地的最终权属登记等手续由亿能公司向政府部门申请办理并自行承担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税费,大洋公司负有协助配合义务,其余7.8675亩土地待大洋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后3日内,过户至亿能公司名下,且不得迟于2020年6月30日,该7.8675亩土地使用权初始取得登记产生的税费由大洋公司承担,二次过户登记的税费由亿能公司承担,合同项下资产的转让价款计7648580元(价格明细详见《甘肃大洋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厂区转让清单》),亿能公司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5日内支付大洋公司500000元作为履约定金,自大洋公司交接厂房及附属设施并将21.87亩土地使用权转移过户给亿能公司后3个工作日内向大洋公司支付2500000元,1500000土地增减挂费用和148580元土地保证金与政府部门各自结算,大洋公司完成本协议第四条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转移过户登记义务后,亿能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前将剩余3000000元转让款一次性支付给大洋公司,违约责任:未按期履行义务则违约方每逾期一日向守约方支付以转让总价款千分之一的违约金,并承担守约方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如因大洋公司迟延履行交付及资产更名过户义务超过三个月的且经亿能公司书面催告后仍不履行的,视为大洋公司根本违约,亿能公司可以单方解除本协议,大洋公司应退还转让款并支付利息同时承担转让总价款10%的违约金,如亿能公司无故拖延及拒绝办理过户交接手续或逾期支付转让款超过三个月且经大洋公司书面催告后仍不履行,大洋公司可单方解除本协议,已收取的转让价款不予退还,亿能公司承担转让总价款10%的违约金作为补偿,大洋公司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拒绝向亿能公司过户或大洋公司未能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亿能公司可单方解除本协议,大洋公司除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赔偿亿能公司实际支出的费用及税费。协议签订后,亿能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向大洋公司转账支付400000元(附言:资产转让费),于2020年4月30日转账支付150000元(附言用途:购置固定资产),共计转账550000元。后双方因合同效力及合同履行产生纠纷,遂成诉讼。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原、被告提交的《资产转让协议书》、原告提交的付款凭证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大洋公司与亿能公司签订的《资产转让协议书》中明确约定签订该协议书时大洋公司尚未取得国有工业用地使用权证,转让的29.7375亩土地中的21.87亩土地由大洋公司协调将土地增减挂等相关手续变更至亿能公司名下,变更后视为大洋公司完成了该21.87亩土地的转让,其余7.8675亩土地由大洋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前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并过户至亿能公司名下。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大洋公司与亿能公司签订的《资产转让协议书》为附生效条件和生效期限的合同,即大洋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前协调完成土地的增减挂手续变更至亿能公司名下和土地使用权过户至亿能公司名下的条件成就时,合同即生效。前述条件在限期内未成就,亦无证据证明大洋公司或亿能公司为了各自的利益不当的阻止了条件的成就,《资产转让协议书》未生效。亿能公司要求确认《资产转让协议书》无效以及大洋公司要求解除《资产转让协议书》的诉讼请求均无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协议未生效,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大洋公司应向亿能公司返还550000元。对亿能公司要求大洋公司承担资金占用利息的诉讼请求,因亿能公司签订协议时明知土地的权属性质,故不予支持。对亿能公司要求大洋公司承担诉讼保全保险费的诉讼请求,因保险费非必然产生的实现债权的费用,本院不予支持。对大洋公司要求亿能公司承担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大洋公司向亿能公司转让土地的约定未生效,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建立在对土地合法使用的基础上,大洋公司称亿能公司违约无事实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甘肃大洋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甘肃亿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返还550000元;
二、驳回甘肃亿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甘肃大洋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9560元,保全费3350元,合计12910元,甘肃亿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63元,甘肃大洋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447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1548元,减半收取计5774元,保全费4344元,合计10118元,由甘肃大洋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高汉勋
审 判 员 赵 腾
人民陪审员 张顺虎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杨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