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亿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甘肃亿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1002财保38号
申请人:**,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庆城县。
被申请人:甘肃亿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法定代表人:卢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甘肃亿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中其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公司庆阳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款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标的450000元。申请人**已购买保险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甘肃亿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中其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公司庆阳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款45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2772元,暂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高克军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孟星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