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亿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昂吉利钢构有限公司和甘肃亿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0103民初569号之一
原告:青岛昂吉利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胶州营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甘肃亿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青岛昂吉利钢构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亿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9日立案。原告青岛昂吉利钢构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9日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昂吉利钢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20元,减半收取531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4030元;合计9340元,由青岛昂吉利钢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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