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兴海实业有限公司

甘肃兴海实业有限公司与甘肃固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甘0191执76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甘肃兴海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朵满海。
被执行人:甘肃固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学兵。
被执行人:*学兵。
甘肃兴海实业有限公司与甘肃固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做出的(2018)甘0191民初8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甘肃固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退还甘肃兴海实业有限公司工程预付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共计714943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475元。因义务人甘肃固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权利人甘肃兴海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依法向被执行人甘肃固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学兵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
1.2018年12月23日,追加被执行人甘肃固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学兵为本案被执行人;
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甘肃固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学兵名下无工商、房产、车辆、证券、网上银行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甘肃固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学兵名下可用银行账户予以冻结;
2018年12月19日,通过兰州新区不动产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甘肃固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学兵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通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甘肃固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学兵名下无收益性保险理财登记信息;
5.对申请执行人甘肃兴海实业有限公司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6.已将被执行人甘肃固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甘肃固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学兵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姜峰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陆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