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华西业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华西业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甘肃丰谷高科农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11民初506号
原告:甘肃华西业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雁南路449号806室。
法定代表人:李国业,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焕福,甘肃正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如思,甘肃正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丰谷高科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红古区平安镇张家寺村凤凰路1号。
法定代表人:牛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恒,该公司经理。
原告甘肃华西业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丰谷高科农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原告甘肃华西业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甘肃华西业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甘肃丰谷高科农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华西业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60元,减半收取580元,由原告甘肃华西业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任立新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贺俊先
书 记 员 周泽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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