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华西业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11民初851号
原告:***,男,198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榆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效琨,甘肃丁得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
被告:甘肃华西业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雁南路449号806室(高新区联创孵化园C座)。
法定代表人:李国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涛,男,198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项目经理。
原告***与被告***、甘肃华西业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2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马玉兰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 萱
书 记 员 成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