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华西业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甘肃华西业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兰州时瑞达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3民初2385号
原告:**,男,199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七里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华西业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雁南路449号806室。
法定代表人:李国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如思,甘肃正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焕福,甘肃正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时瑞达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194号中天健广场1号楼16层1622室。
法定代表人:黄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兰州合力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彭家坪路30号。
法定代表人:周立新,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甘肃华西业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兰州时瑞达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兰州合力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二被告及第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琦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郭佳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