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北民初字第2001号
原告范某。
被告薛某。
被告马某。
被告***诚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工业南街公园路路口。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与被告薛某、马某、***诚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