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北县诚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王某与薛某、马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北民初字第2000号
原告王某。
被告薛某。
被告马某。
被告***诚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薛某、马某、***诚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愿自行协商解决,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王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