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北县诚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张北县诚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722民初1505号
原告:***,女,196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张北县,。
被告:张北县诚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工业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221088214257。
法定代表人:渠春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张北县诚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计65元,由***负担。
审判员张彪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