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康景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康景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民事管辖案件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2民辖6号
原告:**,男,196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五区。
被告: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康景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
法定代表人:刘秀峰,该公司总经理。
**与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康景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康景物业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
**诉称,请求判决被告康景物业公司支付2021年12月至2022年1月工资4,167.05元、2022年1月31日加班费394.77元、经济补偿金23,160元,并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费用。事实与理由:**原系独山子区运输公司职工,2007年因公司破产被安置到独山子区汇德劳务公司工作,2014年转到康景物业公司工作。后**与康景物业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双方产生了劳动争议,**遂诉至法院。
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2002年4月起以劳务派遣的形式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从事劳务工作,为公正审理该案,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依法不宜行使管辖权。
本院认为,原告**自2002年4月至2022年1月以劳务派遣形式在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从事劳务工作,因此该院对该案应予以回避,不宜行使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陈     远     志
审判员          叶 楠
审判员          唐 杰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那几班尔迪里夏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