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202民初108号
原告: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康景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金山路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秀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哈斯也提·艾合买提,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康景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2年4月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
原告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康景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立案。原告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康景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纳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康景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 利 贤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红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