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甘2923民初1932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7年8月10日,住永靖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2年3月6日,住永靖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男,汉族,生于1988年9月18日,住永靖县。公民身份号码×××。系***侄子。
被告:甘肃**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远达锦绣半岛×××号楼×××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甘肃**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公司支付***的劳动报酬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公司承包了三塬至塔坪线路的电力工程,后转包给***、***,工程完工后,***、***拖欠***工资10000元。为维护***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的诉讼请求。
***、***辩称,欠款属实。
**公司未答辩。
***提交的证据及证明目的:***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系适格主体。
***、***的质证意见:无异议。
***、***、**公司未提交证据。
***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公司承包了三塬至塔坪线路的电力施工工程,后由***、***分包施工,工程结束后,***、***拖欠***工资10000元。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依约向***提供了劳务,***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经***催要后,***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已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公司作为承包方,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公司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即对***、***拖欠***的工资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劳动报酬10000元。
二、甘肃**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甘肃**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