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继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森宏商贸有限公司、甘肃继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104财保25号
申请人:甘肃森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环行西路****楼**。
法定代表人:陈梅香,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国宏,甘肃骊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甘肃继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徐家湾********
法定代表人:高积军,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甘肃森宏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1、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478466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2、本案诉讼保全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并附财产线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本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甘肃继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478466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2912元,由甘肃森宏商贸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武耀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