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甘0102民初11885号
原告:兰州金雨洁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柳洪岗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巍
被告:甘肃继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积军
原告兰州金雨洁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继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兰州金雨洁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袁新社
人民陪审员 田 园
人民陪审员 廖艳鸿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琴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