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继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䅰州市福星建材有限公司、甘肃继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民终137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兰州市福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陶瓷市场二区102号。
法定代表人:沈敏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宁、马克萍,甘肃兴正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继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城关镇文成路25号第1层005室(文成路住宅楼)。
法定代表人:高积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小敏、侯克岩,甘肃载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兰州市福星建材有限公司、甘肃继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2021)甘0104民初40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2021)甘0104民初405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兰州市福星建材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95元予以退回;上诉人甘肃继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06元亦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赵建华
审 判 员 王晓花
审 判 员 宋晓锐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以轩
书 记 员 施艳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