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23民初3407号
原告:***,男,汉族,1986年5月4日出生,甘肃省会宁县人,住会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甘肃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第一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北滨河中路12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2243715486。
法定代表人:胡继河。
被告:甘肃双合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榆中县城关镇文成路25号第1层0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23MA72JHGJ9N。
法定代表人:高继平。
被告:甘肃继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榆中县城关镇文成路25号第1层0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332125651E。
法定代表人:高积军。
原告***与被告甘肃第一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双合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甘肃继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宋昊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