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博鑫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博鑫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新铁宝悦文化旅游产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0104执4298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京疆路72号呈信·朗悦盛境小区三期6号楼902室。        
法定代表人:徐卫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鸿军,新疆鼎信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新铁宝悦文化旅游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河南西路89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新0104民初873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586684.23元,执行费8267元。        
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执行人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四、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建忠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帕丽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