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0104执4298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京疆路72号呈信·朗悦盛境小区三期6号楼902室。
法定代表人:徐卫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鸿军,新疆鼎信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新铁宝悦文化旅游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河南西路89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新0104民初873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586684.23元,执行费8267元。
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执行人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四、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建忠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帕丽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