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0103执378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8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委托代理人:王军祥,新疆视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郝建雪,新疆视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京疆路72号呈信·朗月盛境小区三期6号楼902号。
法定代表人:徐卫才,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疆**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03民初6721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新疆**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227,949.74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新疆**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3,319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邓杰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