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0104执16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京疆路72号呈信·朗悦盛境小区三期6号楼9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3年4月2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华盛恒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头屯河公路2345号新疆天恒基汽车城商务中心1号楼5层52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疆**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华盛恒辉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新0104民初49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92,910.64元,已执行99,922.99元,未执行标的192,987.65元。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新疆**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华盛恒辉贸易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新0104执168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