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正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宁乡县飞达公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正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124民初150号之一 原告:宁乡县飞达公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乡县城郊乡沩丰坝社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南正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县城郊街道东沩社区宁乡大道优雅翠园9栋125-12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宁乡县飞达公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南正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宁乡县飞达公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乡县飞达公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乡县飞达公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54元,减半收取5377元,保全费3997元,合计9374元,由原告宁乡县飞达公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