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2执保1215号
申请人:城光(湖南)节能环保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河南数字化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城光(湖南)节能环保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数字化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城光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申请人城光(湖南)节能环保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数字化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442000元的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名下价值442000元的等值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为此次保全提供担保,保单号:PZDM20224301000000××××,保险金额:442000元,保险期限:自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两年,或者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或生效法律文件执行完毕时终止,以期间较长者为准。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城光(湖南)节能环保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及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数字化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42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730元,由申请人城光(湖南)节能环保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双石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婷婷
书 记 员 易湘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