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光(湖南)节能环保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城光(湖南)节能环保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等物权保护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3民终23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城光(湖南)节能环保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张公岭隆平高科技园内湖南金丹科技创业大厦A栋第七层A区。
法定代表人:黄少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文斌,湖南广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元,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韶山西路309号步步高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维,男,汉族,1994年12月29日出生,住湖南省汨罗市,该公司法务主管。
原审第三人:湖南酷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湖区韶山北路355号鸿铭中心商业街门面H101、201、301、401号。
法定代表人:谢建香。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妍亮,女,汉族,1982年12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县,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城光(湖南)节能环保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湖南酷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21)湘0302民初35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城光(湖南)节能环保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2日以“原审第三人湖南酷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已获批准,破产重整程序终止,城光(湖南)节能环保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已按重整计划获得全额清偿,案涉节能设备所有权人不再属于城光(湖南)节能环保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而应属于原审第三人湖南酷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其继续主张物权保护已经丧失权利基础”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城光(湖南)节能环保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的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21)湘0302民初359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城光(湖南)节能环保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450元,减半收取15225元,由城光(湖南)节能环保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450元,减半收取15225元,由城光(湖南)节能环保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戴 伟
审 判 员  朱建军
审 判 员  许 姣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钟贻云
书 记 员  罗春艳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