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光(湖南)节能环保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城光(湖南)节能环保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酷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知识产权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执83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城光(湖南)节能环保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张公岭隆平高科技园内湖南金丹科技创业大厦A栋第七层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559529714D。
法定代表人:石磊。
被执行人:湖南酷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鸿铭中心商业街门面H101、201、301、4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225610531。
法定代表人:谢建香。
申请执行人城光(湖南)节能环保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酷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8月2日作出的(2018)湘01民初68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现因被执行人湖南酷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及主要财产所在地位于雨花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院执行的(2018)湘01民初6821号民事判决书,即申请执行人城光(湖南)节能环保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酷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指定至雨花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蔡旭辉
审判员  许运清
审判员  肖志红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威博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