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91民初3027号
原告:甘肃西建石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西固东路104-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甘肃龙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甘南州舟曲县城关镇龙舟大酒店5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甘肃西建石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龙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以被告已经履行完毕付款义务为由,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甘肃西建石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西建石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00元,由甘肃西建石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霞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