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302执24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亿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金川区中小企业承载园区重庆路以北、园区经二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王军,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继超,男,生于1986年5月31日,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大专文化,**天亿成工贸有限公司经理,住**市金川区。
被执行人王**,男,生于1964年1月14日,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张掖市甘州区,现住金川区。
被执行人甘肃聚海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第****第**。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316038398N。
法定代表人王丽,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亿成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甘肃聚海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甘肃聚海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向法院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王**、甘肃聚海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货款675463.89元、案件受理费4840元,暂无法得以执行。为此,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董开荣
审判员 王作祯
审判员 陈 凯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祁 雎